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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法规的原文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第十五条(申请登记注册)明确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三十七条(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处罚)明确销售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自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按照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纳入审评的产品将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登记。即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在4月29日前完成登记注册。对4月15日(含)后购买的未列入新增电动自行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30日起已全面停止电动自行车目录内品牌车型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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