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内空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套内空间尺寸标准规定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表5.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5.2卧室、起居室(厅)5.2.1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厨房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5.4卫生间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层高和室内净高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阳台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5.6.8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5.7.2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5.8门窗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5.8.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5.8.4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8.5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6.3楼梯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电梯6.4.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室内环境
7.1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7.3隔声、降噪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防水、防潮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室内空气质量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
建筑设备一般规定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8.1.5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8.1.6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8.1.7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给水排水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8.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采暖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规定。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