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依据是?很多人不了解,今天健康百科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下文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介绍。
本章将对信用证中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说明,明确这一点,对信用证中的“字”有一个接近的基本认识,以便于日后对信用证基本要素的审核,让你提前有个底气。
任何参与信用证交易的人都是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一般信用证有申请人、开证行、票据行、通知行、受益人等基本关联方,但其他关联方也可能加入。
1.申请人,即买方。根据信用证交易,他有三项主要责任:
2.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申请人应根据合同要求准确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以便银行开立信用证。有时,银行还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开立信用证的抵押。因为本质上,开证行只是申请人的付款代理人,银行不付款给卖方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要向真正的付款人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二、开发行( Issuing Bank , Opening Bank ),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主要有以下三项职责:
一旦2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出,开证行就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只要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中列出的条件,开证行必须立即付款给他,即使此时申请人已经破产或资不抵债。因此,银行一般必须控制装运单据,使其可向开证行付款,并控制货物作为开立信用证的抵押品。
三、通知行( Advising Bank ):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
四、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卖方。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多方有关系。
1.与贸易合同项下的买方有关系。在此,卖方必须根据合同要求承担交付和提交单据的责任。
3与押汇行( Negotiating Bank,也有称呼议付行 )的关系.
4.当信用证中存在与贸易合同相冲突的条款或合同外的卖方难以理解的条款时,卖方卖方可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审证很重要!).应遵守修改后的信用证。
议付行在接受卖方单据时,一般会严格审核单据,确保装运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以便顺利收回贴现货款。五、押汇行,又称让购银行,
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因为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所以付款手续费一般高于票据付款手续费。
八、偿付性( Reimbursing Bank ):有时信用证规定押汇行或付款行于押汇或付款之后,另开具汇票向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求偿,这家银行就称我偿付行。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下章继续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