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东方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课税客体,课税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的规定,“应课税货品”指本条例适用之货品而该等货品并非豁免税项而仍未缴付法例所规定之全部税款者,并包括虽已缴税但其后再进口之货品。
2、 通俗说来,也就是适用新加坡的应课税品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这些物品并不在免税的范围内,而且未缴纳其应该缴纳的税款,或者未全部缴纳亦称“课税品目”。
3、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4、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征税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应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二是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
5、确定税目通常采用两种基本方法: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子目。
6、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课税对象。
7、另一种“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
8、概况法适用于品种类别繁杂、界限不易划清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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